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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威海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,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,维护公共交通乘车秩序,根据交通部《汽车旅客运输规则》;建设部、公安部第31号令《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乘坐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共汽车的所有乘客。
第三条 本规则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,由公共交通总公司依据本规则实施具体管理。
第二章 乘车秩序
第四条 乘坐公共汽车必须在站台(或靠近站牌的人行道)上排队,依次候乘。上下车须车停稳后;依次登乘。小客车先下后上,无人售票车遵守前门上车、后门下车的规定。
第五条 乘客应遵守社会公德,礼貌让人,文明乘车。对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及怀抱婴儿者应照顾优先乘车,主动让座。
第六条 车在运行途中,因故不能继续运行的,乘客应服从驾驶员的安排,不得自行开启车门,强行上下。因外部原因车辆不能通行时,乘客应自动下车,不予退票;车辆本身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,驾驶员应安排转乘同线路后续车辆,不乘坐者不予退票。
第七条 车到终点站后,乘客必须下车,不得随车返乘。确需返乘者,须重新投币或刷卡再乘车。
第八条 乘客携带易碎或瓶装液体物品,应妥善保管,不得有损其他乘客。
第九条 乘坐公共汽车禁止下列行为:
(一)翻越站台栅栏、爬窗、拦车、扒车;
(二)将头、手臂伸出车外,躺卧、占据、蹲踏座椅;
(三)在车厢内吸烟、吐痰、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或打闹、斗殴;
(四)与驾驶员闲谈或示意驾驶员违章行驶、停驶;
(五)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有碍乘客安全及健康的物品,如猫、狗、家禽、家畜等动物。
(六)敲打车门、车体或向车体投掷石子、泥块及其它物品。
第十条 醉汉、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患者和恶性传染病患者不准乘车。
第三章 乘车购票规定
第十一条 乘客上车前应自备零钱,票价一元,车上不找零钱,上车时应自觉投足钱币入钱箱,所投钱币不得卷叠,应向驾驶员展示清楚,否则按投币不足处理。电子车票应主动刷卡,投币后不予退票。
第十二条 身高超过1.1米的儿童(含1.1米)必须投足钱币。一名乘客可以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.1米的儿童免费乘车,超过者应按超过人数投足钱币,儿童集体乘车时,应按实际人数投足钱币。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重量10公斤以上、20公斤以下或体积0.2立方米以上、0.5立方米以下者,应加付一人车费;重量在20公斤以上、5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.5立方米以上至1立方米者应加付二人车费。超过规定重量、体积的物品或物品高度、长度超过1.5米,不予付载,携带的物品应妥善保管,不得妨碍其他乘客,损坏责任自负。
第十三条 投币不足、不投币、不主动刷卡、使用假币或游戏币购票、使用非公交IC卡乘车,均视为逃票,按票价的5倍进行补票。忘带公交IC卡,当次应按章购票。
第十四条 拒绝或刁难驾驶员和稽查人员查验的,按逃票处理。
第四章 票务管理
第十五条 公共汽车上使用有效的有价乘车卡种为普通电子车票、学生卡、成人卡三种。电子车票应妥善保管,不得弯曲、重压、烘烤、浸湿洗刷、硬物冲击、打孔等。
第十六条 普通卡、成人卡不限制使用时间、可重复刷卡,卡内余额不够一次乘车费用,应按章购票,可随时充值;学生卡只限本人使用,不可带人重复刷卡,
第十七条 对使用学生卡乘客强行带客乘车的,按逃票处理,按当次票价的5倍进行补票,不购票的拒绝乘车。
第十八条 转借学生卡、伪造公交IC卡,均按逃票处理,按票面或卡内数额的5倍补交票款,同时将持伪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,票、卡没收。
第十九条 具有本市(经区、环翆区、高区)户口和身份证,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、离休人员、盲人(壹、贰级)及本公司职工均可以持公交总公司统一办理的有效证件免费乘车。
第五章 管理与责任
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车、候车亭、站牌、杆等均属公共交通设施,乘客应自觉维护。
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交通的行为
(一)刻划或削割车皮、座椅,强行开启门窗;按损害程度赔偿经济损失。
(二)车载机(4000元)、报站器(1000元)损坏;按实际价格赔偿。
(三)刻划、涂抹、拆卸候车亭、站牌、杆、广告牌或有意损坏站务设施者;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限期修复或赔偿。
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公交车辆安全运行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停车站30米内停车、摆摊。
第二十三条 因扒车、拦车、打闹、起哄等造成车辆延时误班达三十分钟者,当事人赔偿误班费200元;误班达1小时者,误班费加倍,以此累加。
第二十四条 对扰乱公共交通秩序,殴打、辱骂驾驶员、检查人员的,送交公安机关处理,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五条 公交总公司稽查人员持稽查证有权按本规则对乘车票、卡进行检查、暂扣和处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交通局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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